wolf

辽宁灯谜  ›  征稿信息

“梁溪杯”2023机关事务管理专题灯谜创作大赛征稿

By wolf •  2023-10-28 10:59:09 •  236次点击

 

“梁溪杯”2023机关事务管理专题灯谜创作大赛

(1号公告)

 

【活动主旨】

  作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方面,机关事务管理涉及经费、资产、服务、公共机构节能等诸多方面,是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学习、宣传《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无锡市梁溪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无锡市民间文艺家协会联合发起举办“梁溪杯·2023机关事务管理专题灯谜创作大赛”活动,旨在通过省级非遗“无锡灯谜”这一群众喜闻乐见的互动载体,以创新的表达方式,来宣传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同时展现中华非遗魅力。

【主办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无锡市民间文艺家协会

【承办单位】

无锡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灯谜专业委员会

【参赛对象】

海内外灯谜爱好者、热爱中华传统文化的各界人士。       

【创作内容】

机关事务管理术语(附有部分术语参考)        

【创作要求】

1、谜作要求为任何渠道(包括网络)均未发表过的原创作品,围绕机关事务管理为主题进行主题创作(题材参考详情见附)。谜材为谜面、谜底均可。

2、作品内容要求主题明确、扣合严谨、内容积极、健康向上、雅俗共赏,文字内容通顺,谜法不限,入谜请注意褒贬适宜,成句或用典需适当注解。

3、每位参赛者一次性提供原创专题谜作不少于8条,谜作不用编号,按照“谜面(谜目)谜底”的格式编排,默认前2条为自荐候选佳谜。

4,如谜作暗合,取投稿在先者。

5、本次创作大赛只接收电子文档稿,文档中需注明作者的真实姓名、邮政编码、详细通讯地址、手机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等。

6、请以附件形式将参赛稿发送至本次主题征谜的专用邮箱:51774772@qq.com

7、征稿日期:即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

【奖项设置】

1、金奖10条,各奖励500元,

2、优胜奖30条,各奖励200元。

【其他事宜】

1、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本次创作大赛将邀请部分全国著名谜家、金虎奖得主担任主评委,并聘请无锡灯谜非遗传承人荣耀祥担任谜艺顾问。

2、欢迎惠赠贺诗、贺词、贺联,赛后将汇集参赛贺件和谜作,拟选编“梁溪杯”2023机关事务管理专题灯谜创作大赛专辑,惠赠所有作者。

3、参赛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承诺本次创作大赛评奖揭晓前不在任何媒体上公开,其全部参赛作品(含贺件)提供给主办方无偿使用,包括将其作品(含贺件)结集出版、发表、张贴、群众展猜、电视和网络播出等。

4、未尽事宜另行公布,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所有。

2 回复 | 直到 2024-04-29 11:55 添加回复
      #1 - 回复 wolf_avatar
    wolf  2023-10-28

    【附录一●部分机关事务管理术语

    询价,办公室,采购人,差旅费,公务卡,公物仓,会议费,培训费,安全保密,办公用房,保洁服务,保障公务,保障计划,保障平台,餐饮服务,定员定额,分散采购,服务标准,服务管理,服务用房,附属用房,公共机构,公开透明,公开招标,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过紧日子,后勤服务,会场服务,机关事务,机关运行,集中采购,集中管理,价格上限,简朴实用,节能改造,节能环保,经费管理,经费归口,开支标准,厉行节约,联勤保障,绿化服务,清查盘点,三公经费,设备用房,实物定额,室内装修,通用资产,统一标准,统一调度,统一项目,务实高效,物业服务,邀请招标,一体两翼,印刷服务,政府采购,资产处置,资产管理,资产配置,资源共享,综合能耗,总额控制,反食品浪费,公务接待费,集中办公区,节约型机关,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办公用房大修,办公用房中修,单一来源采购,房屋养护维护,公共机构节约,公共资源交易,公开招标限额,公务用车编制,公务用车标识,国内公务接待,合同能源管理,机关会议服务,机关事务管理,机关运行保障,机关运行成本,机关运行经费,机要通信用车,基本办公用房,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目录,集中统一管理,技术业务用房,能源资源管理,配置数量上限,日常公用经费,应急保障用车,招标代理机构,执法执勤用车,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计划,最低使用年限,保障和管理效能,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后勤服务社会化,机关事务标准化,机关事务信息化,办公设备维修保养,办公用房日常维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用设施设备维护,机关运行保障管理,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招标代理机构询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2 - 回复 wolf_avatar
    wolf  2023-10-28

    附录三●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图片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第三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

      (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回复

登录 发表 or 还没有账号?去 注册

欢迎加入辽宁灯谜

现在注册 已注册请 登入

微信公众号

辽宁灯谜微信公众号